• 全国 [切换]
  • 二维码
    财发网

    手机WAP版

    手机也能找商机,信息同步6大终端平台!

    微信小程序

    微信公众号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业资讯 » 经商之道 »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31 15:38:10   浏览次数:1104  发布人:16f9****  IP:117.173.23.***  评论:0
    导读

    据财政部网站9月27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为继续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现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

    据财政部网站9月27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为继续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现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不推荐电脑端访问(用户少)
    请微信扫一扫,查看完整信息(记得微信收藏)
     
    (文/匿名(若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发布者) / 非法信息举报 / 删稿)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昵称为 16f9**** 发布的作品,本文仅代表发布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发布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154208694@qq.com删除,我们积极做(权利人与发布者之间的调停者)中立处理。郑重说明:不 违规举报 视为放弃权利,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有个别老鼠屎以营利为目的遇到侵权情况但不联系本站或自己发布违规信息然后直接向本站索取高额赔偿等情况,本站一概以诈骗报警处理,曾经有1例诈骗分子已经绳之以法,本站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若遇 违规举报 我们100%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
    0 条相关评论
     

    (c)2008-现在 c8f.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