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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减持!药明康德股东上海瀛翊被处以2亿元罚款,证监会表示坚决依法查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15 21:45:44   浏览次数:1629  发布人:8b8e****  IP:117.173.23.***  评论:0
    导读

    5月13日,药明康德发布公告称,股东上海瀛翊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转让股票不符合相关规定,上海瀛翊被证监会处以2亿元的罚款。药明康德表示,告知书及其所述中国证监会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仅针对公司股东上海瀛翊,不涉及公司和公司的其他股东,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违规减持股份 上海瀛翊被处以2亿元罚款2021年5月14日至6月8日期间,上海瀛翊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药

    5月13日,药明康德发布公告称,股东上海瀛翊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转让股票不符合相关规定,上海瀛翊被证监会处以2亿元的罚款。

    药明康德表示,告知书及其所述中国证监会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仅针对公司股东上海瀛翊,不涉及公司和公司的其他股东,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违规减持股份 上海瀛翊被处以2亿元罚款

    2021年5月14日至6月8日期间,上海瀛翊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药明康德股份合计17,249,686股,占总股本的0.6962%,减持价格143.49-176.88元/股,减持金额28.94亿元,减持后持股比例降至 0.1419%。

    而上海瀛翊在2018年药明康德IPO以及2018-2020年年报中都做出有关股份减持的承诺,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履行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公告等相关程序。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上海瀛翊作为药明康德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其在药明康德IPO及相关年报做出承诺后,其系因承诺而应当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减持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行为晒展网是用户多到能做用户调研的展会网站。

    对于上海瀛翊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行为,证监会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亿元的罚款。

    证监会:坚决依法查处违规减持行为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违规减持股份,破坏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权益,一直以来是证监会监管执法的重点。新《证券法》第36条专门对股份减持行为做出规范,要求不得违反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的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同时还明确了罚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认真学习、严格遵守。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证券法》提出信息披露的原则性要求,《减持规定》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对事前、事中、事后信息披露做出具体、细化规定,例如,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等。这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的重要制度性安排,也是境外成熟市场的普遍做法。在减持股份过程中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属于典型的违规减持行为。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切实执行《证券法》和中办、国办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坚决依法查处违规减持行为,引导股东、董监高规范、理性、有序减持,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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