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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承销“价格战”再迎监管,中证协新规明确报价不宜“破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02 23:20:49   浏览次数:954  发布人:9506****  IP:125.64.47.***  评论:0
    导读

    债券承销“价格战”已迎来监管强约束,继今年4月出台《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指引》后,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再发布相关自律规则适用意见。28日晚间,中证协官网发布了《自律规则适用意见第2号——关于<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指引>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以12条内容对承销机构内部约束线、承销机构项目和收入等再作出规定,规

    债券承销“价格战”已迎来监管强约束,继今年4月出台《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指引》后,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再发布相关自律规则适用意见。

    28日晚间,中证协官网发布了《自律规则适用意见第2号——关于<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指引>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以12条内容对承销机构内部约束线、承销机构项目和收入等再作出规定,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承销机构内部约束线,是此次《适用意见》重点提及的内容。对于多机构承销同一债券项目的情况,中证协此次亦提出相关规定。

    首先,在承销机构内部约束线方面,此次《适用意见》明确,类型上,承销机构内部约束线应包含绝对值内部约束线与费率内部约束线。

    其中,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线为各承销机构自身收入的内部约束线,并非拟开展的具体项目中所有承销机构的总收入约束线。

    “承销报价突破绝对值内部约束线与费率内部约束线任何一个的,应当履行公司内部特批程序,并向协会提交加盖公司公章的专项说明。”文件中提到。

    价格上,承销机构选择接受的价格低于自身绝对值内部约束线与费率内部约束线任何一个的,应当向协会提交专项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承销机构向协会提交的专项说明应当符合协会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协会收到承销机构报送的专项说明后,对专项说明进行审阅。专项说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协会通过报送系统将其退回,承销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重新修改并提交。承销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修改并提交的,视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符合要求的专项说明。

    (非)投标方式上,承销机构在承揽项目时,不论通过投标方式或非投标方式,均应执行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制度。

    除上述内容外,《适用意见》还对多家承销机构承销同一债券项目等情形,及相应收入等作出规定。

    具体内容为:发行主体拟选聘多家承销机构的,各承销机构应审慎计算自身可能获得的收入,且潜在的销售奖励不应提前计算在内;发行主体未确定债券拟发行期限的,各承销机构应审慎计算自身可能获得的收入;多期发行的,若以批文为单位报价,则以该报价对标自身绝对值内部约束线与费率内部约束线,突破其一即应向协会提交专项说明;

    “债券项目拟选定承销机构家数存在区间的,按照区间上限计算。”意见中提到。

    例如,选3至4家主承销商,承销机构在计算可能的收入时应按4家计算;未明确承销机构家数的,按照拟发行主体最近一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商家数计算;拟发行金额存在区间的,按照区间下限计算等等。

    此外,中证协还提到,协会定期根据专项说明报送情况以及相关债券项目发行完成情况筛选承销机构进行自律检查。自律检查时,检查范围不限于专项说明涉及的承销报价突破内部约束线的项目。

    “承销机构应当加强公司债券内部约束制度的合规管理,协会仅对公司报送的内部约束线是否明显有失客观与公允作出提示并存档备查。”中证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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