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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森林生态环境 人民法院义不容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2-11 09:27:44   浏览次数:598  发布人:313d****  IP:125.64.47.***  评论:0
    导读

    文 | 张明瑛婀娜多姿的柳、威武雄壮的杨、层林尽染的枫、浩如烟海的松……森林,是人类的朋友,是地球之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一环,是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完善生态环境法律适用规则体系,推动森林资源科学保护、合理利用,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配套典型案例,积极回应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中对丰富完善相关法律适用规则和保护修复

    文 | 张明瑛

    婀娜多姿的柳、威武雄壮的杨、层林尽染的枫、浩如烟海的松……森林,是人类的朋友,是地球之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一环,是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

    为完善生态环境法律适用规则体系,推动森林资源科学保护、合理利用,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配套典型案例,积极回应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中对丰富完善相关法律适用规则和保护修复措施的关切,就森林资源民事案件受理、林地林木交易、森林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等问题予以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表示,《解释》坚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森林资源,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明确林地林木纠纷受理规则

    引导交易主体恪守诚信原则

    浙江省杭州市太湖源镇白沙村,森林覆盖率达97%以上。这里有著名的以太湖源森林生态旅游区为代表的优美自然风光,高山峡谷、林山竹海、悬崖峭壁,美不胜收。

    村里人口不多,但他们在林业生态保护与发展史上的影响却早已蜚声海内外,先后获得了“全国生态文化村”“中国最有魅力休闲乡村”等数十项荣誉。

    这一切,靠的是从砍树致穷到看树致富的转变,靠的是3.5万余亩生态公益林。借助生态公益林建设带来的优美自然环境,白沙村生态旅游业发展迅猛,成了长三角地区名声响亮的生态休闲旅游度假村。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根据生态保护需要,将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为了让绿色资源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解释》明确了公益林的经营利用规则,规定对于当事人订立的公益林经营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进行特别审查,确保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鼓励在经科学论证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

    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山林权益与广大农民的经济关系日益紧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林业政策及实践较为偏重行政管理,许多纠纷长期依赖行政调处,森林资源纠纷往往存在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相互交织的情形。

    为此,《解释》明确了林地林木交易及纠纷受理规则,规定当事人因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民事行为,对林地林木的物权归属、内容产生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依法受理;同时明确,当事人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林地林木确权、登记行为产生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要告知其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此外,《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以未办理批准、登记、备案、审查、审核等手续为由,主张林业经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前款原因,不能取得相关权利的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要求,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为此,《解释》细化了林地承包经营规则,明确家庭承包林地的承包方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发包方同意,或者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方主张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但尊重契约精神、促进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还注重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的维护,推动森林资源有序、合理利用。

    在本次发布的安某堂等54人诉山西省五台县某界村委会及第三人郭某华、张某如确认林地承包合同效力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依法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某界村委会与郭某华、张某如订立的林权买卖合同实为林地承包合同,但未按法定的土地承包程序进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判决确认案涉林权买卖合同无效。

    规范林业碳汇交易规则

    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着力解决资源环境约束突出问题、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庄严承诺。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中最大的碳库。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决策部署,制定出台《解释》明确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则,对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升林草资源总量和质量、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具有积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介绍。

    为此,人民法院坚持可持续利用森林资源,巩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持续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切实发挥现有森林等自然资源固碳作用。

    在本次发布的黑龙江省穆棱市某村民委员会诉常某春黑土区荒山治理承包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明确,对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严重破坏林地生态环境等根本违约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解除合同、返还林地并赔偿损失。

    为加强森林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人民法院着力服务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助力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解释》通过灵活运用生态修复、损害赔偿、认购林业碳汇、劳务代偿等多种责任承担方式,推动受损森林生态环境有效恢复,明确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时,要充分考虑森林生态功能价值,切实加大破坏森林资源侵权行为成本。

    据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要求,健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探索碳汇权益交易试点。目前,我国已将林业碳汇作为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项目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解释》规范了林业碳汇交易规则,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明确对于以林业碳汇为客体的新类型担保,人民法院在坚持物权法定原则的基础上,依法保护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允许当事人通过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明确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适用。

    在本次发布的江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某珍等5人森林资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通过认定陈某珍与某农商行之间的借款合同,以及黄某海等4人用名下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所作的抵押担保合法有效。

    在湖北某林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某保险公司森林保险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落实绿色金融政策要求,在查明森林火灾面积、损失程度及赔偿金额的基础上,依法支持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索赔请求,及时弥补其受灾损失,保障经营者在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体现了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助推绿色金融的鲜明导向,既增强了市场主体的投资信心,也促进了林业与保险业的互惠共赢,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司法样本。

    “通过妥善处理森林资源借款担保、森林保险等绿色金融案件,保护林业经营者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林业生态产品市场化。”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规定,审理涉及森林资源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这是司法解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绿色原则。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竹梅表示,绿色原则写入《民法典》,开世界民事立法之先河,为世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中国方案。《解释》中多个条款体现了对绿色原则的贯彻落实。

    总结审判实践经验

    丰富损害责任规则

    近日,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信宜市人民法院、信宜市林业局洪冠镇林业站,对一起非法占用农业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补植复绿情况进行现场验收。

    2019年,张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伐林木蓄积共22立方米,破坏原有林地植被14.4亩。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并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涉案林地进行复绿造林,同时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

    当天,法院干警在林业站工作人员引领下前往涉案林地对张某补植复绿的苗木成活及生长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经实地查看,张某补种苗木1800余株,符合复绿实施方案的技术要求及标准。

    “今天,我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全程参与了茂名中院组织开展的土地复绿验收,希望法院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与修复工作的衔接机制,以优质司法护航地方生态环境建设与自然资源保护。”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高州市果留香石榴专业合作社社长温锦玲说。

    这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的一个缩影。近年来,各地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多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环境资源审判不断创新且有了长足发展。《解释》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将部分审判执行创新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固定。其中,明确补植复绿的生态环境修复方式就是本次司法解释的亮点之一。此次发布的多个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也都采用了补种树木、恢复植被方式修复森林生态环境。

    目前,我国正在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鼓励林业碳汇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为此,《解释》规范了认购林业碳汇替代履行方式。司法实践中,福建、贵州等多地已出现侵权人自愿通过认购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例。

    在环境资源案件中,因侵权人不具备经济赔偿能力,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金额较高,各地法院探索出巡山、护林、护鸟、环保普法宣传等劳务代偿的创新方式。《解释》肯定了劳务代偿责任承担方式,允许侵权人通过身体力行、现身说法的方式改过自新,同时也使当地居民、环境受益。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经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代偿意愿、经济能力、劳动能力、赔偿金额、当地相应工资标准等因素,决定采用劳务代偿方式的,可以在判决中合理确定劳务代偿方案。若审理中不能确定的,也可以在执行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适用。

    此外,《解释》鼓励侵权人自愿交纳修复保证金,其规定的森林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实质为一种保全措施,有利于确保补植复绿等修复责任得到落实,保障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人民法院通过统筹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引导侵权人从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转变为“修复者”,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惩罚教育和示范引领功能。

    据悉,2019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涉及森林资源的一审案件为40万余件。其中,民事案件为26万余件。人民法院在服务保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措施依法有序推进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表示,人民法院将以《解释》的出台为契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不断强化守护绿水青山的责任担当,统筹推进森林、草原、河湖、湿地等自然生态协同保护治理,巩固增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为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共建清洁美丽世界作出更大贡献。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2年第12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98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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