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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产业园区及多个建设项目,环境部拟深化六项环评改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29 09:41:49   浏览次数:1166  发布人:4265****  IP:117.173.23.***  评论:0
    导读

    我国产业园区及多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将迎来进一步“松绑”,免备案手续、“打捆”审批、简化符合性分析等措施将落地,一些重大建设项目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内总量指标不足时,可在省级行政区内统筹调配。第一财经记者从生态环境部了解到,《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这是在近一个月间,生态环境部就该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公开

    我国产业园区及多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将迎来进一步“松绑”,免备案手续、“打捆”审批、简化符合性分析等措施将落地,一些重大建设项目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内总量指标不足时,可在省级行政区内统筹调配。

    第一财经记者从生态环境部了解到,《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这是在近一个月间,生态环境部就该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源头预防体系的主体制度,是协调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工具。“十三五”以来,我国环评及相关领域不断深化改革,环评制度源头预防效能进一步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排污许可制度不断健全并落地见效。但仍需进一步加强环评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等制度衔接联动。

    据征求意见稿编制组介绍,今年4月启动征求意见稿起草,先后在北京、江苏、上海、广西、山东召开5次现场调研座谈会,听取了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园区管理部门、企业及有关专家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根据征求意见稿,将按程序实施联动改革,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参照生态环境部2020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细化开展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产业园区要求,明确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申请、跟踪评估、退出等程序规定,形成园区名录并向社会公开。但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涉新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不得纳入此次改革,不得简化管理要求。

    编制组介绍,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内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城市道路、城市管网及管廊、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置(焚烧处置类除外)、分布式光伏发电等五类建设项目,可免于环评备案管理。

    生态环境部。摄影/章轲

    此外,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内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纺织服装、服饰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维修业等九类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集中搬迁入园报告表项目,可开展同类项目环评“打捆”审批。

    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内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不变,仅原辅料和产品发生变化的生物药品制造及其研发中试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确认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未超过原环评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

    编制组介绍,根据征求意见稿,已完成环评的产业园区规划和煤炭矿区、港口、航运、水利、水电、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包含的建设项目,在规划期内,项目环评可简化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内容,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中符合时效性要求的现状环境监测数据和生态环境调查内容。

    为充分用好总量指标重点保障政策,征求意见稿提出,重大规划和政策文件的建设项目,地市级行政区域内总量指标不足时,可在省级行政区内统筹调配予以支持。区分建设项目轻重缓急,优先保障环保指标达到先进水平,且在“十四五”期间可以投产或达产的建设项目。

    征求意见稿明确,“先立后改”的煤电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可来源于本行业或非电工业行业清洁能源替代、落后产能淘汰等形成的减排量。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内,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项目环评审批中,建设单位免于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说明,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并纳入管理台账。

    编制组有关负责人同时表示,将牢牢守住生态环保底线,坚持依法依规审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项目环评一律不予审批。对承接产业转移项目,重点关注与承接地环境质量底线和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相符性。对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机场项目,重点关注环境敏感区的生态环保措施、噪声振动减缓措施及其落实情况。对煤炭、油气开采类项目还应关注禁采限采、煤矸石、泥浆及污水处置和综合利用、生态修复等措施及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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