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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张收条引发“乌龙债”,检察机关推动错误判决及时撤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13 10:50:34   浏览次数:1419  发布人:8945****  IP:117.173.23.***  评论:0
    导读

    因为出具了一张收到借款合同的收条,为公司借债的赵某竟成了债务偿还人。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69岁的赵某终于不用承担还款责任了。“我真是感动得不知道该说什么好。”日前,赵某来到淇滨区检察院向检察官当面表达感激之情。赵某曾是河南某公司的一名业务员,她在2014年2月帮公司从唐某处借款13万元。该公司向唐某出具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上



    因为出具了一张收到借款合同的收条,为公司借债的赵某竟成了债务偿还人。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69岁的赵某终于不用承担还款责任了。“我真是感动得不知道该说什么好。”日前,赵某来到淇滨区检察院向检察官当面表达感激之情。

    赵某曾是河南某公司的一名业务员,她在2014年2月帮公司从唐某处借款13万元。该公司向唐某出具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上盖有公司公章,显示借款期限一年。

    2015年,唐某急需用钱,便将借款合同交给赵某,让赵某向公司要钱。赵某收到借款合同后向唐某出具了收条,用于证明自己收到了借款合同,收条落款处写明“收条人赵某”。公司负责人承诺几天后就还钱,赵某便把借款合同交到了公司。

    但随后,该公司负责人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公司的账目被查封。得知消息的唐某如遭晴天霹雳,手中没有了借款合同,13万元该向谁要?

    2017年3月,唐某一纸诉状将赵某、河南某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自愿向唐某出具了收条,根据该证明可以认定赵某向唐某借款13万元,作为债务人的赵某理应承担还款责任;对于唐某要求河南某公司偿还其借款及利息的诉求,因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与该公司有借贷关系,故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偿还唐某13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驳回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后因赵某未按时缴纳上诉费,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随后,赵某申请再审被驳回。几经周折,她来到淇滨区检察院反映情况。

    受理该案后,淇滨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齐丽云、李杰详细询问了案件细节,根据赵某的申请调取了相关询问笔录,依法对唐某进行了询问,发现双方当事人对唐某借款给某公司、借款合同的出具人是某公司、赵某出具的收条仅仅为了证明收到了借款合同等基本事实并无异议。唐某表示,因为把借款合同给了赵某,自己手里既没有合同也拿不回钱,所以才将赵某和某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检察官走访了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了解河南某公司被查封时的财务账目保管情况,并找到了时任该公司财务总监的马某,发现该公司曾委托河南一会计师事务所对查封的公司账目进行司法鉴定。检察官来到该会计师事务所调取了该公司2010年5月到2016年6月涉及资金往来明细表,唐某出借13万元给河南某公司的事实在司法鉴定报告中得以查证,同时在债权登记表中也发现了唐某的债权登记。至此,关于唐某和赵某之间是否存在借款的事实全部查清。

    2021年10月,淇滨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并将调取的新证据转交法院。今年3月,淇滨区法院裁定再审此案。10月,经过再审,法院裁定撤销了原一审判决。目前,唐某与河南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事宜正在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刘立新 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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