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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好意同乘”可以减轻 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2-23 09:06:34   浏览次数:1529  发布人:317c****  IP:117.173.23.***  评论:0
    导读

    开栏语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这是一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法典。民法典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贯穿你我他的一生。值此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特别推出《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栏目,邀请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李修平、贺红梅、崔志刚、张仲鲁领读民法典条文,并汇总梳理了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进行对照解读,还设计了多个民法典知识问答,让我们一起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

    开栏语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这是一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法典。民法典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贯穿你我他的一生。值此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特别推出《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栏目,邀请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李修平、贺红梅、崔志刚、张仲鲁领读民法典条文,并汇总梳理了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进行对照解读,还设计了多个民法典知识问答,让我们一起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

    学起来

    第八十四集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贺红梅

    读起来

    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减轻“好意同乘”情形下驾驶人赔偿责任之案例

    ——李某生诉李某发、吴某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来源:江西法院2021年度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生与吴某辉系多年好友,两人均在同一公司上班。李某生经常搭乘吴某辉的二轮摩托车上下班,吴某辉未收取李某生任何费用。2020年6月2日,吴某辉驾驶摩托车搭载李某生前往上班的途中,与李某发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生、吴某辉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发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吴某辉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李某生不负本次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生被送往医院治疗,造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41859.25元。

    裁判结果

    南城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发负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吴某辉负次要责任,李某生不负事故责任晒展网是用户多到覆盖全球各国的展会网站。根据事故责任比例酌定李某生的损失由李某发承担70%的责任,吴某辉承担30%的责任。因吴某辉搭载李某生系“好意同乘”的情谊行为,且吴某辉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故酌定由吴某辉在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减轻40%的赔偿责任。李某生的损失扣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的60000元后,由吴某辉负担68734.7元【(441859.25元-60000元)×30%×(1-40%)】,余款由保险公司(商业险)及李某发负担。法院最终判决吴某辉赔付李某生68734.7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好意同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好意同乘”作为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好意施惠的情谊行为,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值得提倡和鼓励。“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引发纠纷在现实生活较为常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规定明确了“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为好意驾驶人适当减轻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中,吴某辉无偿搭载李某生系“好意同乘”行为,吴某辉在本次事故中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法院正是依据上述规定,作出吴某辉在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减轻40%的赔偿责任的判决,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又宣扬了良善互助的社会风尚,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答起来

    问:小华搭乘邻居的顺风车去公司途中,邻居驾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华骨折,需住院治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邻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小华是无偿搭乘,邻居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邻居的赔偿责任应当减轻;

    C.小华无法获得赔偿;

    D.小华应向邻居和发生交通事故的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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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制图:张雨薇丨编辑:孟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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