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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建设美丽中国摆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突出位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来谋划和推进新征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谱写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新篇章。近些年来,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努力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6·5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本版特刊发南北两地两篇环境资源审判评论文章,展现新时代中人民法院如何以司法之力守护绿水青山,服务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敬请关注。
珠江水流长,以环资审判之力守护蓝天净土绿水青山
江河湖泊是地球的血脉、生命的源泉、文明的摇篮。珠江作为我国第二大、第三长河流,是我国南方地区重要的水生生物资源基因库,珠江流域的湿地、森林等生态系统对于维护地区的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理念二十周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提出:“促推绿色低碳发展。”“践行生态环境预防性、恢复性司法。”
我们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履行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在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积极作为,用心用力用情守护好生态环境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以高质量环境司法守护珠江流域的蓝天净土、绿水青山。
一是坚持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环境资源审判要始终立足发展大局,准确把握和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重点攻坚和协同治理的关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的关系、外部约束和内生动力的关系、“双碳”承诺和自主行动的关系,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和推进。深刻理解“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在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中的重大意义是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首要厘清的问题,我们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正确把握人民法院在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中的角色定位,努力提升环境资源审判的能力水平。在依法惩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中,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注重惩治和预防相结合,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惩治和教育功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要积极探索、健全有利于生态环境修复、赔偿的相关程序、配套机制,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环境资源审判品牌。在审理涉及环境资源方面的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时,要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与自然恢复相结合,遵循生态系统内在规律开展修复工作,着力提高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和稳定性,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2024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珠江支流——东江流域五市法院建立联动机制,“串珠成链”共守珠江流域的一江清水、两岸青山,这是人民法院以环境资源审判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社会发展大局的一个缩影。
二是坚持改革创新,持续健全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功以才成,业由才广,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服务保障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大局,离不开优秀的审判队伍。自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设立以来,人民法院以法官员额制、审判责任制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为契机,持续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和审判组织从134个增至2400多个,培养了一大批“法律﹢环境”的综合型复合型人才,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为高效优质化解涉环境资源纠纷,有效保护珠江流域的生态环境,我们应充分整合专业化审判力量审理环境资源纠纷产生的相关案件,推进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审判职能“三审合一”,促进实现民事赔偿、刑事追诉、行政履职依法衔接。建立和实施“生态修复管理人制度”,不断完善“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执行机制。探索涉及生物安全、碳交易案件审判的新路径。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协调惩罚性赔偿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的关系。统筹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三种公益诉讼的审理。广州法院于2016年建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通过改革创新与探索实践,整合审判资源、提升专业水平、统一裁判尺度,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更为系统、更加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三是坚持规则引领,践行生态环境预防性、恢复性司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是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法治保障,需立足预防性司法与恢复性司法双轮驱动,构建全链条生态环境治理体系。首先,要主动融入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大局,向社会提供司法政策、司法规则、典型案例等高质量的法治产品,为行政执法、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行为预期,促推生态环境资源领域法治建设“抓前端、治未病”,引领全社会环境保护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比如,广州法院积极推动法院与林长办、河长办建立在全市推行“林长﹢森林法官”“河长﹢河湖法官”制,通过参加河湖治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案件审理、法律宣传等服务,打造“生态﹢营商”双优环境,助力珠江流域土地、水系、植被、森林等生态环境持续向好。其次,要将环境公益诉讼“保护—修复—监督”的全周期管理理念贯穿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始终,持续跟进被破坏生态场地封场、覆绿等工作,做实生态环境修复“后半篇文章”。最后,要完善司法建议工作机制,加强司法建议在环境资源审判中的应用,以司法“小”建议助推社会生态建设“大”治理,实现从末端裁判到源头治理的良性循环。
四是坚持协同联动,构建生态环境系统治理、多元共治格局。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必须坚持职能部门协同治理的司法理念,我们要主动促推司法衔接配合,在统一执法司法尺度、案件线索移送、环境修复执行、追究损害责任、环保法治宣传等方面协同发力,实现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司法与源头治理双赢多赢共赢。既要注重内部协同,因地制宜加强区域司法协作,形成综合保护、系统治理的合力,携手提升系统保护水平,又要优化共建共治联动机制,凝聚环境资源保护强大合力,针对环境资源类案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特点,推动工作理念从法院“闭门办案”向多部门“协同处置”转化,构建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社会组织衔接联动、共建共治的生态环境保护格局。流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的巴江河是珠江水系的支流河流之一,也是广州市的上游水源,“某垃圾处理厂倾倒25万吨垃圾山案”就发生在巴江河流域,广州法院在该案中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后,又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判决被告赔偿1.3亿元并公开道歉,同时在判后持续跟进,依托政府和检察机关支持实现案件审判与生态修复同步推进,秉持“生态修复优先”原则,采取“全面修复,应修尽修”的修复方式,经过三年努力,被污染的“垃圾山”重现绿水青山,有力保障珠江流域自然生态的平衡。
生态保护事关国家安全和建设大业,是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子孙后代生存发展的大事。在我国南方的辽阔大地上,珠江这条母亲河静静地流淌,孕育了始于乌蒙高原、绵延十万大山、终至岭南百越的灿烂文明。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为珠江流域各省(区)携手推动珠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蜿蜒珠江奔涌向海,我们将持续以高质量的环境资源审判,引领推动经济、能源、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切实守护好珠江流域的蓝天净土、绿水青山,让老百姓“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作者:谢君源(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黑土地
筑牢司法防线守住粮食安全“压舱石”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围绕破坏黑土地犯罪案件司法中的突出问题与实践难题,如罪名适用、定罪量刑标准、事实认定难等问题作了解释。
民以食为天,粮以地为本。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黑土地保护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把黑土地用好养好。黑土地形成在降水量较多的寒温带,是一种性状好、肥力高,非常适合植物生长的土壤。因其每1厘米土层发育需要400年左右的演变过程,被称为“耕地中的大熊猫”,对于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从目前司法实践看,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共性问题:
一是犯罪危害性较大。黑土地是极其珍贵的自然资源,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经济价值,若被破坏则需要较长时间的修养恢复,也会给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但近年来,黑土分布区内非法采挖、贩卖黑土等现象时有发生,过度开发黑土、人为破坏黑土,导致黑土地变薄、变瘦、变硬,出现质量下降、功能退化,降低农业生产力。
二是涉及地域范围较广。黑土生态区面积广阔,分布在多个县市、多个省份,破坏黑土地资源的犯罪行为经常涉及较大区域,许多破坏黑土地犯罪正在呈现出跨区域作案的特点。同时,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的跨区域、跨流域等流动性污染的问题也在逐步显现,仅仅依靠一个部门、一家法院很难实现系统治理,这既不符合黑土地资源审判的规律和特点,也不利于黑土地的整体性、持续性保护。
三是定罪处罚较为复杂。近年来辖区内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总体呈下降态势,但因侵害法益的复合性,个案办理仍存在着调查取证难、固定证据难、适用法律难等困境。有的案件涉及将林地改为耕地,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比较复杂,对专业鉴定的依赖程度较高;有的案件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染环境或与非法采矿等犯罪行为竞合问题,需反复研究案件定性。
四是损害赔偿机制仍需完善。目前,生态环境部联合“两高”等共12家单位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资金管理。但在具体实践中,部分地区还存在将生态损害赔偿金缴至法院、检察院或财政等不同单位的情况,有的还未全面建立生态损害赔偿金缴存专户,导致资金的支出使用缺乏载体,无法直接用于修复环境损害。
针对我国东北黑土区面积达到109万平方公里的地域特点和其作为我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和生态屏障的实践意义,人民法院应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审判自觉不断加强涉黑土地资源司法审判工作,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切实把黑土地资源保护好、利用好。
一是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司法审判理念。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指出,环境资源审判要统筹好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依法积极促推绿色低碳发展。我们要牢牢把握生态环境治理的系统性特点,充分发挥“三审合一”在贯彻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审判质效等方面的显著优势,促推民事赔偿、行政履职、刑事追诉依法衔接、高效协同,做深做实以保护促发展、以发展利保护。可抽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骨干组织环资审判合议庭,从严从快惩处盗采泥炭黑土、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服务高标准农田建设。同时,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在立案、审判、执行各阶段一体推进多元解纷、惩治犯罪、追赃挽损、修复环境等工作,在办案中协同环境执法部门确定生态修复方案,督促被告人自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还可通过发放行为“禁止令”“督促令”“技改抵扣”“生态司法﹢救助保险”、公益信托等替代性执行措施,解决生态修复执行难题,努力实现最有利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最有利于当事人环境权益维护、最有利于案件公正高效处理的目标。
二是助力完善生态环境赔偿修复制度。张军院长指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不仅要办理发生的民事、行政纠纷和刑事犯罪案件,还需通过个案审理参与、促推做好后续的生态修复、风险预防、深层次治理等工作。我们应坚持以恢复性司法保障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会同财政、生态等相关部门,完善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协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推进生态损害赔偿资金财政专户全面建立,规范资金缴存和支出,管实用好生态损害修复资金,确保黑土地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责任真正落地。依据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验收管理办法,严把修复验收关口,切实担起受损黑土地资源损失赔偿和生态修复司法责任。设立黑土地保护绿色通道,在判决被告人赔偿生态损害修复费用的同时,发挥司法修复基地作用,引导、督促被告人通过自动回填黑土、统一恢复林木、规范放流鱼苗等方式落实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最后一公里”。
三是建立黑土地资源协同联动配合机制。张军院长指出,如何把党的绝对领导的制度优势充分发挥出来,把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具体落实到审判工作中,关键在于一体抓实案件审理、服务治理、审判管理。我们应主动融入辖区党委政府、企业团体和社会公众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召开联席会议,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定期制发环境资源类司法建议或工作建议,加强与各行政部门、各企业组织在信息通报、形势会商、证据调取、纠纷化解、生态修复等方面的衔接配合。要强化内部行刑衔接,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落实黑土地保护法配套规定,推动解决检验鉴定等难点问题,为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案件刑事打击提供支撑。要注重内部协同,黑龙江省7家中院对辖区内黑土地连片集中区、森林生态功能区、湿地生态功能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等,因地制宜加强区域司法协作,协同保护三江平原黑土核心区,强化黑土地功能区内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和全域整体保护,形成区域内法院工作合力,确保办案标准统一、工作信息联通、重大案件协同。
四是健全黑土地资源审判品牌集群,做实多维度普法宣传。张军院长指出,司法裁判是公正的载体,不仅回应群众利益诉求,更肩负着引领法治进步、引领社会法治意识养成的使命。我们应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大黑土地保护宣传教育力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黑土地保护工作,让黑土地保护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同时,要打造辖区黑土地司法保护宣传品牌集群,结合典型案例,在“4·22世界地球日”“6·5世界环境日”“8· 15全国生态日”等时间节点通过公众开放日、普法宣讲、庭审观摩等方式进行法治宣传教育,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生动阐释“小案件”背后的“大道理”。针对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高发区和特定人群开展集中普法宣传,积极收集梳理一批破坏黑土地保护犯罪典型案件予以公开发布,以案示警、以案释法,不断提升全社会的黑土地保护意识,积极营造黑土地保护浓厚氛围。
作者:曹茗(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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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李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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