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黄河上游生态环境持续向好,这里吸引了数以百万计的野生鸟类迁徙停留、繁衍生息。然而,一些犯罪分子也盯上了这里的鸟儿。罗某某就是其中之一。
在利益的驱使下,当地一些人员屡屡潜入黄河湿地,猎获野生苍鹭、灰雁等幼鸟及蛋卵,出售给罗某某。一次,罗某某在运输被猎鸟类途经宁夏银川时,被公安机关截获。
对这样一起涉及野生珍稀鸟类保护的案件,仅仅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司法机关来说还远远不够。
那么,对于被查获的幼鸟,司法机关该如何进行有效救护呢?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生态保护特别是野生鸟类保护问题,人民法院又是如何推动解决的呢?
说案例、讲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日报政文部、人民网推出“说法”特别策划,本期“说法”关注野生鸟类保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网
编辑:李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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