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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同时发布七件相关典型案例,迅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犯罪,其法律边界的厘清与司法实践的规范,不仅关乎个案公正,更牵动着亿万网民的神经。
近年来,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信息网络犯罪高发多发,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产生了一系列黑灰产业,衍生出大量上下游关联犯罪,严重危害网络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关联犯罪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打击治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意见》的出台,是对司法实践疑难问题的及时回应,为打击网络黑灰产业链提供了更为精准的法治标尺,更是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的制度性安排,彰显了我国在数字治理领域持续完善的法治智慧。
从发布的七件典型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晰看到帮信罪的三大典型样态:技术支撑型、资源供给型和资金转移型。张某某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有组织的“账号解封”技术服务,直接导致68名被害人损失1350余万元;邓某某等人利用GOIP设备为诈骗团伙提供通讯支持,折射出新型技术装备被犯罪分子滥用;而王某等人通过虚拟币交易转移赃款,则暴露出犯罪资金流转的隐蔽新通道。这些案例共同勾勒出帮信犯罪已经从零散偶发走向专业化、链条化、产业化的危险趋势。《意见》的出台,正是对这种趋势的精准制衡。
《意见》最突出的亮点,在于明确了更为科学的帮信罪认定标准。在犯罪主观要件认定上,《意见》明确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认定标准,既摒弃了过于宽松的“可能知道”标准,也否定了过于严苛的“明确知道”要求,确立了“综合认定”原则。典型案例中,张某某长期为特定QQ群客户解封账号并收取费用,这种“异常交易模式”结合行业常识,足以认定其主观明知。在犯罪客观行为评价上,《意见》细化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如“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二十张以上的”等,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
《意见》的又一大亮点,在于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近年来,犯罪团伙为了逃避打击,往往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涉世不深、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能力不强的弱点,诱导他们成为电诈等犯罪活动的“帮凶”。统计数据显示,当前帮信犯罪的被告人呈现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初犯比例高的“三低一高”特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群体涉案问题突出。《意见》对不同类型的帮信行为作出了区别对待:对于组织性、职业性和跨境协同实施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以及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骨干成员等,依法从严惩处;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并分别对从严、从宽的具体情形予以明确。这些规定既是对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也是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意见》的深层价值,在于推动形成多元共治的网络犯罪防治格局。《意见》要求办案机关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充分发挥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和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加强与金融、电信、网信、教育行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协作,共同推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的综合治理。同时,《意见》就做好行刑衔接、落实职业禁止和禁止令、制发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方面,细化了具体规则和落实措施,既“抓末端、治已病”,更“抓前端、治未病”,打出了一套综合治理帮信罪的“组合拳”。
数字时代呼唤与之匹配的法治创新。帮信罪治理的完善,反映了我国司法机关面对新型犯罪时的主动作为。从更广阔的视角看,这既是应对网络犯罪挑战的必要之举,也是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的基础工程。随着《意见》落地实施,我们期待看到更加规范有序的数字营商环境,更为安全可靠的网络消费环境。每一位公民也应增强法治意识,避免因贪图小利而沦为犯罪“帮凶”。只有法治规范、技术防控与公民自律形成合力,才能织就一张疏而不漏的正义之网,牢牢捍卫公平正义,守护好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与生活安宁!
来源:人民法院报·1版
人民法院报评论员: 屠少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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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张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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