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卫生健康领域的又一项重要法治建设成果。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作出哪些规定,如何贯彻落实好该法?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宋芳接受了健康报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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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报:传染病防治法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宋芳: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共9章、115条,新增35条。此次修订主要涉及10个方面内容。一是完善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压实“四方责任”。二是完善传染病定义,加强传染病目录动态调整。三是加强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的应对。四是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完善传染病监测预警报告制度。五是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优化疫情防控措施。六是健全医疗救治体系,强化保障措施。七是健全公共卫生体系,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八是加强公民权利保障,完善救济途径。九是加强监督管理,完善法律责任。十是加强有关法律规定的衔接,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健康报:在加强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的应对方面,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作出哪些规定?
宋芳:疫情防控实践证明,对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的认识往往需要一段时间。在其病原体、传染力或者致病力尚不明确时,需要加强监测预警报告,采取有效防控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加强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的应对是此次修法的重点之一。一是将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与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一起纳入本法所称传染病的范围。二是明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三是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加强监测,提高快速发现和及时甄别能力;对新发传染病、境内已消除的传染病以及境外发生、境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四是明确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完成疫情信息核实以及有关报告工作。五是明确对及时发现并报告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六是明确发生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地方人民政府经评估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预先采取本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健康报:在完善传染病监测预警报告制度方面,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作出哪些规定?
宋芳:提升传染病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是健全公共卫生体系的当务之急。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就完善传染病监测预警报告制度作出详细规定。
关于建立健全传染病监测制度,明确建立重点传染病以及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监测哨点,拓展传染病症状监测范围,建立传染病病原学监测网络,建立智慧化多点触发机制,提高实时分析、集中研判能力。
关于建立健全传染病预警制度,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传染病监测信息和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结果,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示;发现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评估认为需要发布预警的,向同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提出发布预警的建议。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收到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分析研判,需要发布预警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向社会发布预警。
关于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明确实行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以及报告时限,明晰重点场所、检验检测机构等的报告责任,畅通单位和个人的报告途径,建立报告的激励和免责机制,禁止干预报告。
关于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明确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传染病名称、流行传播范围以及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死亡病例数量等传染病疫情信息;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关于细化相应法律责任,明确对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隐瞒、谎报、缓报、漏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等行为,除给予有关单位行政处罚外,还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健康报:在加强传染病防治能力建设方面,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作出哪些规定?
宋芳:当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能力和水平亟待提升。此次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聚焦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就加强传染病防治能力建设作出详细规定。
在健全医疗救治体系、加强药品供应保障方面,明确建立健全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救治体系,建立由传染病专科医院、综合医院、中医医院、院前急救机构、临时性救治场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血站等构成的综合医疗救治体系,对传染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加强重症患者医疗救治,提高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救治能力。鼓励传染病防治用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制和创新,对防治传染病急需的药品、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审评审批。因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救治紧急需要,医师可以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诊疗方案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建立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构成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药品紧急使用制度。建立重大传染病疫情心理援助制度。
在健全公共卫生体系、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方面,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部署,明确建立健全城乡一体、上下联动、功能完备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明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创新医防协同、医防融合机制,持续提升传染病监测、检验检测、诊断救治、科学研究等能力和水平。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专门科室或者指定人员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夯实基层公共卫生根基。加强传染病防治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信息化建设,建立传染病预防控制信息共享机制。
在强化保障措施、提高疫情防控水平方面,明确各级财政按照事权划分做好经费支持,强化工作经费保障。政府对甲类和乙类甲管传染病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按照规定予以补助,强化救治费用保障。国家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医药储备,完善储备调整、调用和轮换机制,强化应急物资保障。
健康报: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如何体现加强疫情防控中的民生保障?
宋芳:此次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坚持问题导向,着重强调加强疫情防控中的民生保障。
在采取疫情防控措施期间,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以及需要及时救治的伤病人员等群体给予特殊照顾和安排,并确保相关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公布求助电话等,畅通求助途径,及时向有需求的人员提供帮助。
因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其工作,按照规定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资、发放生活费。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帮扶政策。
健康报: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如何处理好疫情防控与公民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
宋芳:疫情防控一方面要控制疫情扩散蔓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要保障公民合法权利。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通过以下规定,协调平衡两方面的关系。
第一,明确比例原则,规定采取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与传染病暴发、流行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范围等相适应。
第二,增加规定最大程度保护与较小影响兼顾原则,明确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且对他人权益损害和生产生活影响较小的措施。
第三,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强调应当依法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护个人隐私,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相关信息不得用于传染病防治以外的目的。
第四,加强公民权利保护,在原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基础上,明确单位和个人认为采取本法规定的有关疫情防控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诉。
健康报:如何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
宋芳: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有关法律对制定配套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各地方、各有关单位要抓紧制定、修改配套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法律有关要求。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要加强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的学习培训工作,提升全系统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依法防控的能力、水平。
传染病防治工作关系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与每一个家庭、每一位公民都息息相关。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法律宣传和解读,让社会公众了解、理解法律规定,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支持传染病防治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共同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
文:健康报记者 宁艳阳
编辑:宁艳阳 门雯雯 杨真宇
校对:马杨
审核:秦明睿 徐秉楠